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局是示范区工作部门,为正处级,挂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牌子,与济源市财政局(济源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一、职能转变
(一)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理顺示范区、镇(街道)收入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关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分类,规范转移支付项目,增强示范区、镇(街道)统筹能力。逐步统一预算分配,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
(三)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四)充分发挥财政杠杆撬动作用。调动政府和市场两个积极性,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深化财政性涉企资金基金化改革,健全融资担保体系,统筹发挥政府采购等政策功能,综合运用财政贴息、奖补、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更好服务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
(五)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法履行职责,明确监管重点,精简监管事项,优化部门职能,改进监管方式,进一步提高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主要职责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财经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示范区党工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财税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示范区、镇(街道)、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国资监管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牵头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政策。
(三)负责管理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市级财政预决算公开。
(四)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贯彻执行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研究制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五)组织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市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制定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监督管理编制市级政府采购预算。
(六)依法拟订和执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管理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限额。统一管理政府外债。
(七)根据示范区管委会授权,集中统一履行所属功能类公益类企业国有资产和所属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按照规定权限负责企业党的建设和企业领导人员相关管理工作。
(八)根据示范区管委会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导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拟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并负责实施。
(九)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拟订企业财务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十)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市级基建投资有关政策,制定基建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政府投资预算评审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三)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落实相关专项投入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和监督,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十四)完成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进人问题的职责分工。中共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作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用人单位编制余缺和编制结构情况进行编制审核,核发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并在用人单位办理入减编手续后出具入减编通知单。相关部门凭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和入减编通知单等办理人员录用、聘用(任)、调配、工资核定、社会保障等手续。
2.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工。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济源市税务局等部门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非税收入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有关非税收入项目收缴信息与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局及时共享。
3.示范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分工。财政局是示范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负责组织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批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和非公益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等事项;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建立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等。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管委会要求和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各单位办公用房和一般公务用车管理的编制、计划、配备、更新及处置等。示范区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负责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以及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维修、保养和产权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办理国有资产的购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接受财政局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及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新闻宣传、督查、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综合科(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办公室)。分析预测示范区经济形势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提出中长期财政规划建议;组织财政信息数据库建设;组织拟订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提出收入分配政策建议和改革方案;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补贴相关工作;管理住房改革和保障资金;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出让收支政策;承担彩票管理有关工作。
(三)预算局。研究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的建议,组织编制中期财政规划;负责预算编制和预算公开的指导、监督、管理,汇总全市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并报市人大会审查,组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工作;负责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建设管理工作;负责财政统发工资管理;承担部门预算审核、批复和调整工作,办理预算追加(减)事宜,承担专项资金管理,牵头提出清理、整合、规范和统筹使用的意见建议。承担对片区、镇(街道)转移支付工作,办理与上下级财政间结算事项,批复镇级财政预算;提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和债券资金分配、预算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的审核意见;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四)预算执行局。组织示范区财政收支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实施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及政府会计制度;拟订财政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镇级国库业务;制定和完善资金支付监督管理制度和代理银行代理业务的日常监管;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负责总预算会计核算、财政资金调度和国库现金管理;组织实施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工作;负责市级财政总预算、审核汇总全市总决算和部门决算;指导、监督部门决算公开工作;负责政府债券还本付息等有关管理工作。
(五)行政政法科。承担行政、党派、群团、政法、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行政性经费和政法系统财务管理制度,提出开支标准和定额;承担政法系统的着装管理工作;负责对相关部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价管理。
(六)文教科。承担教育体育、宣传(新闻出版、文明、网络安全和信息)、文化广电和旅游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定并执行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对相关部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价管理。
(七)经济建设科。承担发展改革统计、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办理本级基建投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有关政策,拟订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审核批复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担有关政策性补给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对相关部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价管理。
(八)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科。承担自然环境和规划、生态环境、林业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促进资源节约、土地整治、生态保护修复、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测绘、国家公园建设等方面的财政政策建议;参与拟订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发展规划、政策等。负责对相关部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价管理。
(九)农业农村科。承担财政支持“三农”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农业农村、扶贫、水利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负责涉农有关政策性补贴发放、农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相关部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价管理。
(十)社会保障科。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负责对相关部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价管理。
(十一)企业服务业和科技科。承担工业和科技创新、军民融合、供销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财政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科技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完善深化科技经费管理改革相关工作;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初编工作,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项目建议,收取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编制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并组织企业财务制度的实施,承担示范区资产评估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对相关部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价管理。
(十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拟订政府采购有关政策制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标准;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
(十三)税政条法科(综合治税办公室)。按照授权提出税制改革、关税、进出口税收政策等建议方案;在国家税制改革统一框架下,研究提出加强地方税体系建设相关建议;承担税收政策调查等工作;负责综合治税工作;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担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等相关工作;研究提出市本级非税收入预算建议;管理财政票据。承担本部门的行政审批、行政服务和权责清单梳理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
(十四)政府债务管理科。承担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统计监测地方政府债务,开展债务风险分析、评估、预警工作;制定防范化解债务风险政策措施和方案,指导全市债务风险化解和债务管理工作;负责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和债券资金日常管理,提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和债券资金分配建议;负责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前期准备工作。按规定管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赠)款;承担财政涉外经济合作与交流事务;承担财政涉及港澳台的合作与交流事务。
(十五)监督评价局。承担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执行质量有关工作;负责机关内部控制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承担预算绩效评价有关工作。
(十六)会计科。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承担会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及证书发放等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工作。
(十七)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拟订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审核编制资产购置计划和审批购置事项;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调剂、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片区、镇(街道)国有资产处置和示范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审批;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市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公务用车管理;负责示范区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核实等工作。
(十八)规划与考核科(企业领导人管理科)。承担综合性国资改革发展和监管业务性问题的调研;负责起草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审核所监管企业的主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组织对所监管企业的投资效果进行后评价;组织推动监管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和实施品牌战略;组织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对外交流合作;组织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国有资本运营,推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导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承担拟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有关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有关工作;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提出所监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并组织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任免相关管理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探索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指导所监管企业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习培训等工作。
(十九)产权管理与改革科。研究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制度的意见,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对外担保及发债方案;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拟定或审核企业改制、上市、合资等方案和国有资本出资企业的组建方案,对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拟定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股东代表的工作方案;承担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等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等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建设,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负责指导和推动所监管企业文化建设、信息公开、法制建设等工作,促进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承担国资监管日常工作。
(二十)地方金融科。承担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金融体制改革协调配合相关工作;拟订普惠金融有关政策;拟订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有关政策;承担政府投资基金政策拟订等有关工作;承担金融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 拟订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根据授权统一履行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出资人职责, 负责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发起、设立或者参与各类政府投资基金的计划和方案;推动市级政府投资基金优化布局和改革发展;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市级财政出资、资本金退出收回、投资效益收缴。根据政府授权承担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相关工作, 负责市级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依法对需要出资人决定的重大事项研究提出建议。
党建工作办公室(人事教育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及纪律检查、监察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财政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科。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