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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供水企业代征居民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
字体[ ] 日 期:2024-07-24 来 源:济源财政局   作者:【视力保护色:          】

通     告


      为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根据《济源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现就委托济源北控水务有限公司代征居民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4年7月起,我市城市公共管网供水居民户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示范区税务局委托济源北控水务有限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收费标准维持原标准不变,仍为每户每月5元。
      二、抄表到户居民户按照现行水费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通过济源北控水务各营业网点、微信、支付宝、手机银行等方式在缴纳水费的同时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总表转供居民户由总表管理者按照管理的居民户数,在收取水费时同步收取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并按照现行水费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向济源北控水务有限公司缴纳。
      四、经供水企业核实,在抄表档期内累计用水量在1立方米以下的(不含1立方米),免予征收该档期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城市低保家庭、特困供养家庭和抚恤优待家庭,免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六、未经示范区税务部门委托,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擅自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拒不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