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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赵伟波等三人一次性困难救助的公示
字体[ ] 日 期:2023-05-10 来 源:财政金融局   作者:【视力保护色:          】

1.申请人赵伟波,男,1982年1月出生,梨林镇程村人,是本次事故受害人,也是受害人张姝倩的丈夫。

2022年11月10日 21时10分许,在济源市梨林镇程村北边乡村道路,徐明凯醉酒后驾驶豫U3H*51小型轿车沿梨林镇程村北乡村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赵伟波,张姝倩(赵伟波妻子)等四人由北向南靠道路西侧行走,豫豫U3H*51小型轿车撞击四人,其中张姝倩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赵伟波受伤。事故发生后,徐明凯驾车逃逸,后被民警抓获。交警部门认定徐明凯应负该事故全部责任,赵伟波、张姝倩不负该事故责任。

赵伟波提出的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符合《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难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7〕14号)第七条“救助条件”第一项“受害人为其家庭主要生活来源”的规定,根据交警部门事故认定无责,符合一次性困难救助5万元的标准,建议给予赵伟波一次性困难救助5万元。

2.申请人刘杰,男,1990年3月出生,梨林镇程村人,是受害人李莎莎的丈夫、李欣然的父亲。

2022年11月10日 21时10分许,在济源市梨林镇程村北边乡村道路,徐明凯醉酒后驾驶豫U3H*51小型轿车沿梨林镇程村北乡村道路由南向北行驶,李欣然,李莎莎(李欣然母亲)由北向南靠道路西侧行走,豫U3H*51小型轿车撞击四人,其中李欣然当场死亡,李莎莎受伤。事故发生后,徐明凯驾车逃逸,后被民警抓获。交警部门认定徐明凯应负该事故全部责任,李欣然、李莎莎不负该事故责任。

刘杰提出的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符合《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难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7〕14号)第七条“救助条件”第三项“道路交通事故民事侵权行为中受害人无法获得赔偿的”的规定,根据交警部门事故认定李欣然、李莎莎无责,符合一次性困难救助5万元的标准,建议给予刘杰一次性困难救助5万元。

3.申请人张红,女,1974年7月出生,玉泉办事处罡头村人,是受害人张崇明的女儿。

2021年9月21日18时10分许,在济源市济水大街南水屯村口路段,张正祥驾驶豫U88*18号牌中型专项作业车沿济水大街由西向东行驶时未确保安全行驶,与张崇明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济水大街由西向东行驶到事故地点向北转弯时未让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崇明受伤,两车受损。张正祥、张崇明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张崇明,为家庭主要劳力,因车祸住院治疗长达半年之久,支出医疗费及其他损失37.2万元,治疗无效死亡。

张红提出的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符合《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难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7〕14号)第七条“救助条件”第三项“道路交通事故民事侵权行为中受害人无法获得赔偿的”规定,根据交警部门认定张崇明有责,符合一次性困难救助3万元的标准,建议给予张红一次性困难救助3万元。

现予以公示5天。

公示电话:0391--6639301


济源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