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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实施条例》对PPP的影响
字体[ ] 日 期:2020-09-14 来 源:财政部   作者:【视力保护色:          】

  2014年8月31日修订的《预算法》从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出发,加强对我国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的管理和监督。修订后的《预算法》公布不到一个月时间内,国务院印发了国发43号文,开始正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模式从推出的第一天,就是在《预算法》约束政府收支的定力下运作。2020年8月3日正式印发的《预算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对政府预算管理改革进行细化部署,也给PPP项目的管理实施带来了新的影响。

一、清晰违规举债的责任,避免PPP项目的无序开展
自PPP模式正式推广以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都曾先后多次单独或联合其他部委发文要求制止PPP项目中违规举债行为。这些文件的层级不高,而且没有明确的处罚措施予以规制,目前力度最大的就是财政部将违规举债的项目退出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从而掐断项目的财政支付途径。但是严格意义上来说,也仅及于项目层面,对于违规举债的实施者和责任人并没有具体的处罚措施。修订后的《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明确违规举债(突破一般债务限额或专项债务限额举借债务)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需要受到处分,即从行政管理层面明确了违规举债的责任。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将有效减少违规举债类PPP项目的开展,助力PPP模式的有序推广。
二、明确转移支付的内涵,约束PPP项目的支出责任
《实施条例》明确了转移支付的概念和内涵,在PPP项目中,尤其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PPP项目中,之所以能够保证预算平衡,主要还是依靠转移支付,这意味着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规模大,但本级财政收入却很少。同时在这些PPP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地方政府没有对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做很好的区分,全部将其化为财政承受能力的分母。修订后的《实施条例》第十条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并进一步明确“对评估后的专项转移支付设立的有关要求变更,或者实际绩效与目标差距较大的、管理不够完善的,应当予以调整”。据此,采用可行性缺口补贴或政府付费类PPP项目中涉及到转移支付的,应当区分转移支付的类型,并且涉及专项转移支付的PPP项目,还应当区别对待,做好相应的绩效考核工作。
三、深化了预算的绩效管理,倒逼PPP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
修订后的《实施条例》在《预算法》关于绩效目标管理、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开展绩效评价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绩效评价的概念,规定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管理和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依据,构建出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全过程的绩效管理链条,倒逼各地不断提高PPP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匹配预算绩效考核的要求。
最后,为了积极应对《实施条例》给PPP项目管理和实施带来的影响,建议各参与方在未来PPP项目的管理中从以下三点出发,力求PPP项目的开展符合文件精神。
一是加强PPP项目举债管理,严守不得“违规举债”的底线。扎实做好项目“两评一案”,逐步推广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评价工作,杜绝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违规举债”的现象,配合地方政府做好相应的债务风险评估工作。
二是深化PPP项目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在《实施条例》强调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情况下,深化PPP项目绩效管理也是应用之义。通过项目绩效管理的开展,将有效地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步匹配加强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对于采用专项转移支付作为付费来源的PPP项目,更应该严格要求,确保符合专项转移支付的评估和考核,确保项目付费来源的稳定性。
三是推广PPP项目的信息公开,增加项目实施透明度。修订后的《实施条例》强调进一步加大预算信息公开力度,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因而在后续PPP项目的开展过程中,如涉及到政府付费的,应当进一步加强其中的信息公开,增加项目实施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