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金融局 关于印发《“济慧采”网上商城供应商诚信履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管财金〔2023〕88号)

来源:财政金融局      日期: 2022-03-18 打印页面

 

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各供应商:

为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济慧采”网上商城供应商履约行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研究制定了《“济慧采”网上商城供应商诚信履约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3月16日

“济慧采”网上商城供应商诚信履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济慧采”网上商城供应商履约行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济源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慧采”网上商城供应商诚信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商城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是入驻“济慧采”网上商城,为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供应商。

第四条 “济慧采”网上商城采购遵循竞争择优、讲求绩效的原则。网上商城的供应商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章  诚信履约要求

第五条 “济慧采”网上商城供应商实行“承诺+信用”准入制。

第六条 财政金融局依法对“济慧采”网上商城采购活动及当事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财政金融局按照本办法记录供应商的违法失信行为,查询和运用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信用记录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资格审查、政府采购评审的必要因素和依据,信用记录结果共享共用。

第八条 供应商诚信档案的记录、查询、使用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九条 供应商入驻“济慧采”网上商城时须在线签订《“济慧采”平台供应商入驻承诺书》,《“济慧采”平台供应商入驻承诺书》内容以“济慧采”网上商城提供的电子版为准。供应商信用承诺信息推送到“信用中国(济源)网站”中公示。

第十条 供应商可主动选择退出,退出后一年内不得申请入驻。

第十一条 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将被强制退出:

(一)不再具备相应行业有效的生产服务资格条件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出现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情形的;

(二)利用非法手段攻击入侵网上商城,篡改数据或者交易记录的。

(三)供应商对采购人进行恶意骚扰或者泄露采购单位信息及采购人隐私。

(四)信用分值低于60分。

第十二条 主动或被动退出的供应商对尚未完成履约的采购活动,需继续承担发货、退换货及质保维修等职责,但不能参与网上商城新的采购活动。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三条 “济慧采”网上商城实行信用评价管理机制,对供应商在网上商城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供应商参与后续采购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每个供应商账号,信用初始分(最高分)为100分,根据采购人对订单履约的主观评价和客观违规行为进行扣减,信用分数每年重置一次。

当60≤信用分数≤80时,暂停网上商城交易资格三个月并要求整改,同时在网上商城予以通报;

当信用分数<60时,强制退出网上商城并予以通报,且两年内不得再次入驻网上商城。

第十五条 采购人确认收货后,将针对该订单做出评价,评价指标包括三项:商品质量、配送时效和服务态度。

采购人对每项指标分别给出1—5星的评价:1星为非常不满意,2星为不满意,3星为一般,4星为满意,5星为非常满意。

三项指标的总星数对应该订单的最终评价结果,分为好、中、差三个等级。总星数大于等于12星时为好评,总星数小于12星大于等于6星时为中评,总星数小于6星时为差评。当供应商获得差评时,将被扣减信用分。

第十六条 运营服务机构定期进行巡检,对供应商出现的违规商品、违规交易等行为,按照本规范第十七条扣减信用分,并发布巡检公告。

第十七条 供应商每次扣分结果都将记入供应商信用档案。信用扣分因素及扣分标准如下:

(一)未按网上商城商品品目要求上架商品扣2分/个;

(二)商品图片、参数、详情描述等信息不符合要求或不完整扣2分/个;

(三)发布的商品与实际不符,包括夸大、极端和虚假宣传等扣5分/个;

(四)商品配置参数、市场价格、服务标准等发生变化未及时更新、停售或缺货、无货商品未及时下架的扣5分/次;

(五)其他违反网上商城商品上下架和交易原则情形的扣5分/个。

(六)采购人对订单作出差评的扣10分/个;

(七)厂商上架非本企业生产制造商品、经销商提供非厂商制造商品,上架拆改配特供商品或非主流商品的扣10分/次;

(八)无正当理由2日内拒不确认订单或成交结果的扣10分/次;

(九)无正当理由3日内拒不起草并发送在线合同的扣10分/次;

(十)无正当理由3日内拒不发货、拒不交付货物或服务的扣10分/次;

(十一)异常报价,不能按报价供货,导致无法确认成交供应商而终止采购项目的扣10分/次;

(十二)涉及强制认证的商品,销售过程中证书超期或因各种原因变为注销、撤销等非有效状态未及时下线商品的扣10分/个。

(十三)未按照承诺的服务标准或合同约定事项履行合同义务的供应商,经采购人投诉,运营服务机构核实其存在延迟交付、不完全履约、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要求等情形扣10分/次;

(十四)符合退换货标准但是拒不履行退换货服务的扣10分/次;

(十五)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扣10分/次;

(十六)擅自更换商品配件、降低配置,以次充好扣10分/次;

(十七)交货时漏发、少发、发破损商品或发空包裹、错件的扣10分/次;

(十八)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扣10分/次;

(十九)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与网上商城商品信息、电子验收单或采购合同不一致的扣10分/次;

(二十)提供货物、服务过程中超出标准或约定进行收费的扣10分/次;

(二十一)各级处理争议时,未按要求提供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记录、成交合同等证明材料的扣100分/次;

(二十二)发布国家禁止出售商品的扣100分/个;

(二十三)发布商品信息包含敏感信息的扣100分/个;

(二十四)供应商涉及的经营许可信息发生变更影响经营,未及时进行备案的扣100分/次;

(二十五)其他违反入驻协议约定和履约承诺的情形扣100分/次。

(二十六)采用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方式进行虚假、恶意投诉扣100分/次;

(二十七)提供虚假材料谋取网上商城进驻资格扣100分/次;

(二十八)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扣100分/次;

(二十九)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扣100分/次;

(三十)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扣100分/次;

(三十一)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扣100分/次;

(三十二)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扣100分/次;

(三十三)拒绝财政金融局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扣100分/次;

(三十四)向网上商城运行维护或技术支持服务单位、采购人、运营管理机构的有关人员行贿或输送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扣100分/次;

(三十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违法行为扣100分/次;

第十八条 重置信用分时,处于暂停期的供应商信用分数不予重置,直至暂停期满。暂停期满后,被暂停交易资格的供应商可以向运营服务机构在线提交整改材料(需上传扫描件并加盖公章),申请恢复“济慧采”网上商城交易资格,由运营服务机构进行初审,报财政金融局复核通过后生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如因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所导致的纠纷或被国家相关机关处罚的,由供应商独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违反本规范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违反本规范规定,经责令改正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网上商城采购活动,除执行“济慧采”网上商城有关管理规定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