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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案例7-股票交易所得税纠纷

来源:河南证监局      日期: 2022-08-22 打印页面

 

案情简介

投资者W某在A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2021年9月累计卖出新三板某公司股票合计金额近7万元,实际到账资金只有5万多元。W某认为卖出股票的成交金额与到账资金金额相差较大,遂联系A证券公司询问原因,被告知其交易行为是限售股减持,证券公司根据规定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W某对此不认可,遂向“12386”热线投诉A证券公司。

案例分析

根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规定,个人持有限售股中存在部分限售股成本原值不明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一律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作为限售股成本原值计算个人所得税,投资者转让限售股应缴所得税由证券机构预扣预缴,投资者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额的,投资者应自证券机构代扣代缴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

专家点评

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原始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为了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财税〔2018〕137号规定,新三板市场个人转让股票个税的征收管理方式在2019年9月1日后进行调整,由“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改为“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因此可能存在投资者不了解现行征收管理方式的情况。对此,证券公司有必要及时做好投资者教育、咨询工作,让相关投资者了解税收规定,对于需办理退(补)税手续的,应积极协助投资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