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00X/2024-00018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发布机构:
财政金融局
发布日期:
2024年02月19日
标  题:
​ 关于对翟红星等二人一次性困难救助的公示
关于对翟红星等二人一次性困难救助的公示

1.申请人翟红星,男,1972年4月出生,玉泉街道北水屯村人,是本次事故受害人。

2016年9月21日18时50分许,在济源市东环路与北海大道交叉口北路段,翟红星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东环路东侧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时,张秋玲驾驶轿车沿东环路由南向北在此通过,翟红星倒地,造成翟红星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现有证据无法查清基本事实,成因无法判定。2019年洛阳长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评定被鉴定人翟红星左侧多发肋骨骨折为十级伤残。2020年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定,本案中翟红星醉酒驾驶电动车行驶在机动车道内,且行驶路线异常,具有重大过错,酌定张秋玲承担20%赔偿责任。根据翟红星所在街道提供的证明,事故发生前,翟红星为家庭主要生活来源。事故发生后,共支出医疗费用等10812.44元,且赔偿款至今未执行到位。

翟红星提出的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符合(济政办〔2017〕14号)第七条“救助条件”第一项“受害人为其家庭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法院判决书,本案中翟红星具有重大过错,参照济政办〔2017〕14号中规定的“济源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标准”以及司法鉴定结果,建议给予翟红星一次性困难救助1万元。

2.申请人翟新科,男,1990年4月出生,玉泉街道旧河庄居委会人,是受害人翟发臣的儿子。

2021年04月28日12时15分许,在济源市下冶镇下冶二矿路口,翟发臣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重型自卸火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肇事地点弯道处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行驶,侧翻到路边的沟内,造成车辆损坏,翟发臣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翟发臣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23年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决沁阳市平安运输有限公司支付翟新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赔偿款。根据翟发臣所在街道提供的证明,事故发生前,受害人翟发臣为家庭主要生活来源。事故发生后,受害人翟发臣当场死亡,没有产生大额医疗费用。申请人翟新科自事故发生后,没有固定工作,主要精力放在受害人工伤认定和法院诉讼上,赔偿款至今未执行到位。

翟新科提出的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符合(济政办〔2017〕14号)第七条“救助条件”第一项“受害人为其家庭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认定翟发臣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参照济政办〔2017〕14号中规定的“济源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标准”,建议给予翟新科一次性困难救助3万元。

现予以公示5天。

公示电话:0391--6639115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非税收入中心

                 202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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