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案》制定印发的必要性
《方案》通过完善示范区本级财政与开发区、镇(街道)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机制,落实好开发区、镇(街道)在示范区授权范围内的主体责任,进一步理清示范区本级与开发区、镇(街道)之间的事权范围,逐步理顺各级政府模糊、交叉、错位的事权边界,稳步推进相关改革。努力补齐交通基础设施短板、完善综合交通网络、改善人民群众的出行条件。
二、《方案》编制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邮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豫财建〔2020〕10号)、《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要求,结合《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关于调整示范区与镇级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济管〔2020〕13号)、《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示范区与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济管〔2022〕15号)等有关规定,编制本细则。
三、《方案》主要内容
按照中央、省的总体要求,结合示范区交通运输工作的特点,分别划分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农村公路、道路运输管理和道路运输场站、内河航运、铁路、邮政、综合交通等方面示范区本级财政与开发区、镇(街道)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